• 函詢同性配偶之一方得否收養他方之養子女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01.12.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006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主旨:貴部函詢同性配偶之一方得否收養他方之養子女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1月4日法律字第11003516970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 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另家 事事件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 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故法院認可收養之裁 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 三、所詢個案收養裁定之效力,涉及法院就具體個案本於確信所為之獨立 判斷,本院職司司法行政,對各級法院雖有行政監督之責,惟具體個 案之認事用法、調查證據、調查結果之採認等,屬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之範園,為免行政干涉審判之誤會,並維護審判之獨立,本院未便表 示意見。至戶政機關是否辦理收養登記,非屬本院業務職掌,本院不 便表示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