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作為義務,且具持續性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 時效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02.09. 法律字第111035027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9日
    主旨:所詢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作為義務,且具持續性者,其行政罰之 裁處權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月7日府建管二字第110058148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 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1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 2 項)。」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 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究應如何認定?係自應作為而不作為 時起算,抑或係俟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本部行政罰法諮 詢小組於 99年7月21日就此議題召開第12次會議討論,惟與會人員意 見並不一致。又上開問題,於104年9月3日復經「104年度高等行政法 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 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本部110年2月1日法律字第1 1003501660號函及109年5月12日法律字第10903504660號函參照)。 至於來函所詢營造業未依營造業法第 17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複查 ,其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一節,仍宜由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及貴府 審究相關規定之規範目的,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判斷。 三、檢附 99年7月21日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12次會議紀錄影本乙份供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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