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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19日致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函,申
請核准設立「財團法人人權與真相資料管理國際研究學院」,因促進轉型
正義委員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規定,係屬有任期之任務型機關,
是否適格財團法人法第3條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02.15. 法律字第111035010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15日
主旨:有關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19日致貴會函,申請核准設
立「財團法人人權與真相資料管理國際研究學院」,因貴會依促進
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規定,係屬有任期之任務型機關,是否適格財
團法人法第 3條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12月29日促轉秘字第1100002704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因財團法人可能於捐助章
程定有存立期間(本法第 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本法並未特別
排除有任期之任務型機關擔任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且按行政程序法
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
,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
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
之事項(第 2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
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第 3項)。」上開規定係鑑於行政機關之組織
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者,相關行政法規理應配合修正,倘尚未配合
修正時,為免疑義,爰規定如上之公告機制(本條立法理由參照),
故行政機關如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而由其他機關承受其業務者,原
由該機關設立許可並擔任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亦一併由組織裁併或
職掌調整後之業務承受機關承受該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法第3條第2項:「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者,以其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蓋財團法人從事之公益活動已日趨多元化,其目的事業未必侷限於
單一領域,是以未來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數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職掌,乃時勢所趨。惟為期事權統一,宜由其主要業務之單一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統籌管理(本法第 3條立法理由參照)。而財團法人捐助
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
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主
要業務」之認定如有爭議,致主管機關不明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
條及第14條處理(本部107年11月28日法律字第10703518240號函參照
)。自本件來函所附「財團法人人權與真相資料管理國際研究學院」
組織章程觀之,其所定業務項目究係以推展資料管理在產業、學界、
公共部門等各領域之應用、技術之提升、從事研發、諮詢與訓練工作
為主要業務?抑或係以協助貴會規劃及推動促進轉型正義事項為主要
業務?又本法第 41條第2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
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其擬
聘任第 1屆董事之學歷、研究經歷及研究領域是否具有與轉型正義事
項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其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
為貴會?因均涉及個案事實判斷,仍請貴會參照上開說明,本於權責
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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