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 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2.18. 台內戶字第111024087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18日
    主旨: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 等文件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 1案,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明: 一、邇來有民眾至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因定 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戶所依定居證記載出生地資料登載於 戶籍資料。嗣後申請我國護照,經外交部要求其戶籍資料出生地應詳 載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引致民眾須再至戶所申請出生 地更正登記之困擾。 二、按戶籍法第 20條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 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 )及縣(市)為出生地。」次按本部 88年2月2日台內戶字第8802347 號函及95年10年12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783號函略以,戶所辦理出 生地登記,如係在大陸地區出生者,應詳載當事人出生地所屬省(市 )及縣(市)。又本部 102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568號函略以 ,有關出生地空白者,得以出生證明文件或口頭申請登記。 三、參酌上揭函意旨,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倘遇定居證之出生地僅 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者,得由申請人提憑 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口頭申請登記,並由戶所確認後,於執行「 遷入者補登」作業時,詳載申請人自行申報之大陸地區所屬省(市) 及縣(市)名稱。另民眾臨櫃辦理戶政業務時,如發現其出生地僅記 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請妥予說明促其申報 所屬省(市)及縣(市),俾完善戶籍登記及正確戶籍資料。 四、復按本部 107年9月4日台內戶字第1070440356號函略以,戶役政資訊 系統已建置無戶籍人士資料庫,戶所登打國籍歸化申請書,出生地欄 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當事人之原屬國,如系統帶入之出生地非其原屬 國,可逕向申請人確認出生地後登載正確之出生地。又本部自107年1 0月1日起實施移民及戶政機關跨單位合作機制,外國籍高級專業人士 至戶所申請歸化國籍時,可同時申請臺灣居留(定居)案件,爰依「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之需求及規範,建置「 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移民署服務/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 境居留(定居)申請」作業功能,其中出生地欄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 國籍變更時所申請之出生地資料,如系統帶入之出生地為大陸地區, 戶所可向申請人確認後,於該欄位登載所屬省(市)及縣(市)。為 避免定居證出生地漏未記載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造成 當事人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是類歸化國籍申請案時 ,請確實依前揭戶籍法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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