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市士林區蘭雅段一小段 636地號土地申請設置空地 樹立廣告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2條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1.03.07.北市都規字第11130023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7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市士林區蘭雅段一小段 636地號土地申請設置 空地樹立廣告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2條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11年 1月26日 111廣業字第 111012601號函。 二、查旨揭地號土地係屬「第三種工業區」,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第90條規定工業區內建築基地應退縮3.64公尺無遮簷人行 道;該條例第92條亦規定:「依第87條至第91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 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 。」 三、復按本局 105年12月12日北市都規字第 10540246600號函釋(略以 ):「人行道上植栽行道樹或設置花臺等綠化設施,則為美化人行 道景觀,增加行人舒適感,故於無遮簷人行道設置綠化設施,留設 淨寬 2.5公尺以上供人通行時,其綠化設施應不屬於本條文所稱障 礙物。」,有關廣告物與綠化設施整併設計非屬前開綠化設施,故 廣告物不論與綠化設施整併設計與否,不得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 設置。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信義區○○路○○巷○○弄○○號○ ○樓)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 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都市設計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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