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辦機關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下稱自規辦法)辦 理政策公告,如係屬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不宜限制申請人資格 條件,請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03.14. 台財促字第111255073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4日
    主旨:主辦機關依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下稱自規辦 法)辦理政策公告,如係屬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不宜限 制申請人資格條件,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司110年12月15日財促發字第11025532790號函。 二、有關OT案是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交通建設重大公共建 設範圍」一節,查本部前以 101年12月10日交參字第1010303380號書 函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略以:「考量符合上開重大公共建設範 圍規定之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停車場路外公共停車場,因營運所 需之設備整建或修建經費需相當資金,倘僅限新建之路外公共停車場 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恐減少民間投資意願,爰建議不宜以新建為限 ,OT、ROT等類案件亦可納入適用。」,請卓參。 三、另有關現行立體式停車場僅規範總樓地板面積達 8千平方公尺以上即 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無促參法第 8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 或投資金額之規範,是否妥適一節: (一)考量立體式停車場多設置於都市地區,惟都市地區土地取得不 易,基地土地面積有限,且都市停車步行距離約500公尺至1公 里以內為民眾可接受之距離,故停車場並非以鼓勵設置大型量 體為目標,此舉恐吸引大量車輛湧入,反而造成周邊交通擁塞 ,而係鼓勵廣泛設置停車場,以改善停車問題。 (二)另查總樓地板面積 8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立體式停車場,以平均 每車位(含車道)面積 40平方公尺計算,係可設置200個停車 位以上,其投資總額不含土地成本均高於機械式或塔臺式停車 場所定門檻 3千萬元,已具鼓勵民間投資經營之經濟規模;另 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係期藉由民營業者經營彈性,以提升營運 績效及改善服務品質,爰應尚無另行規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 方式或投資金額之必要,併請卓參。 一、本部110年10月21日修正自規辦法,其第3條規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 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進行政策公告,政策公告應載明事項依促參法 施行細則第 61條第3項規定辦理,並應包含向民間徵求可行性評估報 告;第 5條明定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載明事項。前述規定均未包含申請 人資格條件。 二、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61條暨自規辦法第3條應進行政策公告之意旨,係 為鼓勵申請人發揮創意,提出其規劃及可行性評估內容,爰未就此階 段之申請訂有資格條件限制規定。主辦機關不宜於政策公告時限制申 請人資格(例如限定申請人之財務及債信能力資格等),以免影響民 間提出創意之意願與機會。 三、主辦機關受理旨揭類型案件之申請後,應依自規辦法第 6條規定辦理 初審通過後,再依同法第10條規定公開徵求其他申請人時,於公開徵 求之招商文件中載明申請人必要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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