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適用住宅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得否申請放棄適用免稅1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3.11. 營土字第11108046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1日
    主旨:有關適用住宅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之 營業人,得否申請放棄適用免稅1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12月2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100011899號函。 二、旨揭住宅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旨在 減輕民眾承租社會住宅居住負擔,並鼓勵住宅所有權人房屋出租,其 社會住宅租金收入不須額外負擔營業稅,以增加參與政策誘因。爰旨 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除依住宅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社 會住宅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外,各直轄市、縣(市)執行社會 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尚有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自治條例稅優規定 ,以鼓勵民間參與社會公益政策。 (二)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 1款至第32款規定略以,為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規定。次查 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 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至於營業人是否 依上開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 法,經試算後選擇放棄免稅對申報營業稅較為有利則申請免稅 。 (三)承上,住宅法第22條既已明定從事社會宅出租之營業人租金收 入免徵營業稅,係一體適用,並無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各 款免稅項目,自無可提供營業人選擇放棄免稅之依據。倘其營 業稅得否免稅係依營業人選擇對己較為有利為之,將造成不同 出租物件所繳納的營業稅有應稅及免稅的差異,對承租人有差 別待遇,顯不公平。再者,從承租人的角度而言,營業人(即 出租人)若違反住宅法規定,恐有變相調漲租金或營業稅轉嫁 至租金之疑慮。 三、綜上,旨案建議營業人不得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以貫徹住宅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租金收入免課徵營業稅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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