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辦理《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2條規定之會議資訊公告 事宜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0.06.08. 文授資局蹟字第110300578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8日
    主旨:有關辦理《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2條規定之會議資 訊公告事宜案。 說明: 一、頃接外界陳情,部分主管機關於辦理文化資產審議公告上,有審議案 件名稱未能清楚呈現審議案件標的(如 :「○○市○○路○○號等○ 棟建物審議案」究竟該○棟包括哪些門牌或「臺中文創園區審議案」 究竟臺中文創園區指的是哪一個建物標的..等)之情形,致質疑主管 機關有刻意隱匿訊息,藉以規避民眾參與旁聽之情事。 二、按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2條明定:「審議會之召開,應 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 開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 主管機關網站」,爰主管機關辦理審議會議資訊公開時,為使外界明 瞭其審議標的為何,建請爾後除公告審議案件名稱外,並請同時揭露 審議案件之明確標的(如建物之門牌號碼或所在位置),以臻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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