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考古遺址周邊敏感地帶之範圍認定暨施工行為相關監管保護等管制事 項所涉適法性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0.12.27. 文資物字第11030145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主旨:有關考古遺址周邊敏感地帶之範圍認定暨施工行為相關監管保護等 管制事項所涉適法性疑義。 說明: 一、略。 二、考古遺址為地表下之文化資產,與古蹟等類之文化資產不同,因其特 殊性,需經過詳細調查或試掘,方能確認坐落範圍,且在未進行調查 或試掘之範圍,實難認定是否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之存在。 再者,考古遺址如遇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並無類似古蹟、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等面臨發生遮蓋其外貌或阻塞觀覽通道 之情事,其範圍內亦未如古蹟等文化資產有可供主管機關認定之條件 (地籍、街廓、紋理),無法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 定辦理。 三、次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57條第2項規定:「營建工 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 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58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 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 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 依第46條審查程序辦理。」為文資法有關考古遺址範圍外營建工程或 開發行為之管制規範。 四、承上,有關所詢考古遺址周邊敏感地帶之範圍認定及施工行為管制規 範,說明如下: (一)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倘屬「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 者,應由該政府機關依文資法第 58條第2項規定,先行調查工 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存在,並 應依個案所涉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或保存計畫所定規範、管 制事項辦理。又為求慎重,建議得請該策定之政府機關預先提 送調查計畫予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 (二)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倘非屬「政府機關所策定之重大營建工程 計畫」者,雖現行法規無規範該等工程或開發行為應於施工前 進行調查及依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保存計畫辦理,惟因考 古遺址周邊地區蘊含未知考古遺物遺留之可能性極高,為避免 日後於工程進行中始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或造成破壞,實務上亦 有相關工程之施工或開發單位於施工前,即會參照文資法第58 條第2項規定主動進行調查,併予說明。 (三)惟上述二種情形,於後續工程施工時,均應依文資法第57條第 2項規定,於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 ,並通知主管機關按文資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召開文化資 產審議會審議採取或決定停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 配置、進行搶救發掘、施工監看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發生疑 似考古遺址遭毀損或破壞之憾事。 五、至於所詢「考古遺址周邊敏感地帶」之範圍認定,現行法令尚無明確 規範,後續本局將召開諮詢會議再作研議。至目前實務執行上,則可 衡量個案考古遺址價值保存與監管保護之必要,於監管保護計畫或考 古遺址保存計畫內予以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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