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儲能設備」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1.03.29.北市都規字第11101112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9日
    主旨:有關「儲能設備」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奉交下內政部營建署 111年 3月23日營授辦城字第1110017697號函 辦理。 二、有關都市土地設置「儲能設備」,查經濟部能源局 111年 3月 3日 能電字第 11100487820號函釋示: (一)儲能設備,可同時具有下列用途: 1.參加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接受輸配 電業調度單位調度並即時調節電能供需,協助輸配電業調 節及穩定電能供需,維持國內電力系統平衡與穩定。 2.一般工廠為維持自身用電穩定,亦可設置儲能設備,以提 高自身電力備援,並可做為參與前述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 台調度使用。 (二)考量儲能設備可具備上述用途,爰儲能設備於「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中,得以 「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之性質設置。 三、參考上開經濟部能源局意見,「儲能設備」應視實際設置樣態,歸 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十 二)其他公用事業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 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副本: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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