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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4款認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
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代表人之犯罪紀錄」為廠商資格限制條件,自即
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04.11. 工程企字第11101002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11日 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四款認定,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 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代表人之犯罪紀錄」為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本令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