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國外網站資訊進行翻譯、修飾以及統整書籍內的資訊之文章,並刊登在 自己的部落格上,此二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14. 電子郵件字第111031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4日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翻譯係屬「改作 」之利用行為,因此,將國外網站資訊進行翻譯、修飾後刊登在自己 的部落格上,縱使有附上原文網址,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 理使用之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至於您翻譯的成 果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 作高度)」,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享有著作權,惟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即原著作權人就原著 作享有之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請參考本 法第6條規定),併予說明之。 二、所詢文章內容是統整書籍內的資訊一節,依以下幾種可能的情形,說 明如下: (一)文章內容是您直接摘錄書本之內容,或用書本之內容另為創作 :此時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而 後續上傳於部落格網站並另會涉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均 須經著作權人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文章內容是您統整書籍資訊後,另以自己的理解重新表達:由 於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 之「觀念、構想」本身(請參考本法第 10條之1規定),此時 僅為採用他人著作所傳達之觀念,另重新論述表達,並不會涉 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三)文章內容主要是您自己的創作,並於其中引用所統整的書籍資 訊: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 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因此,若書籍資訊是附屬於您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 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且在合理範 圍(依本法第 65條第2項要件)內,並依本法第64條註明出處 ,則可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上傳部落格之「公開傳 輸」行為,亦得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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