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外國葡萄酒品牌之獨家代理商,該商品上有正版授權之浮水印標章,如 欲對他公司平行輸入同商品之行為,以著作權提告,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 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28. 電子郵件字第1110328c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28日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 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又該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 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 CD、視聽DVD、書籍、電 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 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 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 制,合先說明。 二、所詢貴公司係外國葡萄酒品牌之獨家代理商,該商品上有正版授權之 浮水印標章,欲對他公司平行輸入同商品之行為,以著作權提告,是 否可行?依上述說明,縱使浮水印標章上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字 或圖案,由於該標章並非葡萄酒商品之主要用途,該葡萄酒商品並非 前述「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著作權商品,此外他公司亦無非法 重製該標章之行為,故他公司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如有爭議, 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本件如尚有疑義, 請逕電(02)2376–7163與本局著作權組第三科高先生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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