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替他人帳號繪製之大頭貼圖畫,但他人未經同意即將此圖移作他用,此項 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3.30. 電子郵件字第1110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30日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 創作,您替友人帳號繪製之大頭貼圖畫,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 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 「創作高度」)等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美術著作,如雙方未就著作權之歸屬為約定,則您為著作人享有著作 權,合先說明。 二、至於友人未經您同意即將上述圖案移作他用(製成招牌)涉有著作權 之侵害,應如何主張權利一節,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您可直接循民事 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 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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