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5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條文之修正,退職 政務人員自民國108年8月23日起因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致停止發給優惠存款利息者,應辦理補發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4.22. 部退二字第111543999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2日
    主旨: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5條第1項及 第 40條第2項條文之修正,退職政務人員自民國108年8月23日起因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致停止發 給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者,應辦理補發,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111年2月11日部退二字第1115419394號函辦理。 二、查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退撫條例第15條第1項,刪除原第3款之規 定,退職政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 資者,自108年8月23日起,已無須停止發給優存利息。據此,退職政 務人員於108年8月23日以後曾依原退撫條例規定停止辦理優存,嗣因 原因消滅已恢復優存者,其自108年8月23日起至得恢復辦理優存之前 一日止之優存利息,應予辦理補發,前經本部前開111年2月11日通函 轉知有案,合先敘明。 三、為辦理前述優存利息補發作業,請各服務機關先向退職政務人員儲存 優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分行函查再任停辦優 存期間,其優存帳戶內之留存金額是否曾低於該期間其可辦理優存金 額,及其解約前之優存金額等疑義後,由各服務機關依臺銀各分行查 復結果,以書面通知其得辦理補發優存利息情形,同時副知支給機關 、原儲存之臺銀分行及本部,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退職政務人員優存帳戶內之留存金額於再任停辦優存期間均合 於或高於當事人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或解約前之優存金額 )者: 1.各服務機關於作成書面處分時,應載明退職政務人員得辦理 補發優存利息之期間(請詳列日期起訖),並請其持該通知 至儲存之臺銀分行,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 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規定,辦理恢復優存手 續。 2.請臺銀各分行依各服務機關之書面處分,補發其自108年8月 23日起至得恢復辦理優存之前一日止之優存利息;上開補發 之優存利息屬各支給機關負擔部分,並依優存辦法第15條規 定,由各支給機關於次(112)年6月30日前辦理歸墊。 (二)退職政務人員優存帳戶於再任停辦優存期間留存金額低於經審 定可辦理優存金額(或解約前之優存金額)者: 1.由於是類人員優存帳戶內留存金額不足,尚無法透過臺銀恢 復其再任停辦優存期間之優存,爰應由各服務機關就退職政 務人員各年度審定之優存金額及法定利率自行計算其自 108 年 8月23日起至得恢復辦理優存之前一日止之優存利息,惟 考量各服務機關收受本部前開111年2月11日函後通知退職政 務人員恢復辦理優存所需作業期間,應補發之優存利息至遲 補發至同年 3月31日止;另考量存款提領後得以投資運用仍 有其他孳息收益之機會,為避免重複給息,應補發之優存利 息應扣除臺銀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後發給,並作成發給通知( 含發給金額計算之明細),供當事人確認補發金額。請各服 務機關在作業程序允許下,配合儘速於111年5月20日前發放 。 2.前開應補發之優存利息應由支給機關全額負擔,以本部為支 給機關之中央公務預算機關所屬退職政務人員應補發之優存 利息,請各服務機關開立付款憑單,以本部「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給付」工作計畫項下(獎補助費預算)支應;至於非以 本部為支給機關之機關所屬退職政務人員應補發之優存利息 經費預算支應及核銷,應依其適用之規定辦理。 四、檢附服務機關通知補發退職政務人員之優存利息範例及補發優存利息 計算說明計2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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