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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之變現性資產查核
,相關配合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4.07. 農授金字第11150700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7日
主旨:有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之變現性資
產查核,相關配合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以111年3月25日金管檢制字第1110600089號
函,停止適用財政部85年9月11日台財融字第85542621號及88年6月28
日台財融字第88730572號等2函。
二、所稱變現性資產查核,係指對庫存現金、庫存有價證券、空白有價證
券、託收及交換票據等項目之實體盤點查核。
三、檢查對象及分工: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自對轄區內農漁會
信用部辦理檢查。
四、檢查方式及頻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以突擊檢查方式,每
年擇其轄區內農漁會信用部本部抽檢50%,分部抽檢20%以上為原則。
五、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儘速提出查核報
告;其有缺失者,應督導受檢單位改善,如涉有違法情事,並應依法
處理。
六、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年終後 3個月內,編具上年度執
行報告,函報本會備查。
七、本會94年3月29日農授金字第094501201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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