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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部推動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先行工作案,提供如說明二及三之意見
供參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04.25.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1000575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5日
主旨:有關貴部推動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先行工作案,提供如說明二及三
之意見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貴部111年2月21日台內警字第1110870053號函副本敬悉。
二、本院與行政院於110年12月20日召開「110年度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
會議」,會中關於推動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之決議,包括:請內政
部及相關部會充實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人力及提供輔導功能,積極推
動該項工作; 112年7月1日前,各少年法院(庭)得視個案需要,連
結少年輔導委員會提供少年所需輔導服務;各地方政府於與少年法院
召開處理少年事件聯繫會議時,就「行政輔導先行」之推動,與法院
先行溝通與協調,俾日後能順利實施,合先敘明。
三、來函說明三(一)所述「 ...經分析地方推動曝險行為行政輔導先行
情形,可歸納為下列 2種模式:(一)司法交付型…(二)行政轉介
型…」部分:按「司法交付型」乃屬現行機制,即少年法院處理少年
保護事件時,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5條、第26條及第44條第2項,
將觸法、曝險少年送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進行輔導,故其非屬少年
「行政輔導先行」之模式,而係少年輔導委員會受理輔導少年個案之
現行情形,爰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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