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部108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645號函詢問跨國同性婚姻相關疑義 乙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04.14. 秘台廳民一字第111001137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14日
    主旨:貴部108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645號函詢問跨國同性婚姻相 關疑義乙案,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貴部前以108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645號函(下稱貴部函)詢 問跨國同性婚姻相關疑義,經本院以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 80013276號函回復(下稱108年6月24日函),並以110年6月2日秘台 廳民一字第1100012984號函補充說明(下稱110年6月2日函)。 二、本院前開 2函旨在表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外民事法)係就 涉外民事事件規定其應適用何國之實體法(即準據法),並非規範當 事人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具涉外因素之國人與外籍人士、國人與國 人、外籍人士與外籍人士間關於同性婚姻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依涉 外民事法第46條規定,應以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為據。 三、貴部函所詢: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得否成立同性婚姻?國 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或 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國外成 立之同性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婚姻關係生效日期得否以其國外成立日 期為準? 2位外籍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等事項,均具涉外 因素,其等同性婚姻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依現行涉外民事法第46條 規定,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定之。至前揭涉外事件之實體法上權 利義務關係適用我國法(例如民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 法等)後,所生法效為何,應由各該實體法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本院予以尊重,本院108年6月24日函說明四(一)(二),特予補充 。 四、至同性婚姻當事人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之程序、登記內容、應備文件 及其效力,事涉貴管之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 記作業規定等相關法令之適用,應由貴部依權責卓處。又個案是否有 應適用涉外民事法第6條、第8條等而使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非為其最終 應適用之法律,而得於我國成立同性婚姻並辦理結婚登記之情形,因 事涉戶政主管機關基於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加以認定,本院亦予尊重。 本院 108年6月24日函說明四(三)及110年6月2日函說明三仍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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