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有關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 總額收付業務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5.12. 金管證投字第111033557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2日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務,其辦理 上開業務應設立專戶,並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為其委託人辦 理應支付款項外,不得動用前開款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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