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 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 111.05.12. 府授人考字第11101186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2日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 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5月10日總處培 字第1110014920號函辦理。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略以 ,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 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 疫隔離假。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 亦同。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 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 之補償。 三、查行政院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說明略以,政府 部門人員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例假日不扣薪) ;非屬前開情形,照常支薪。 四、復查前開人事總處函略以,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 置之特別措施,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 於公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業務性 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班時間居家辦公。 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所稱加 班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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