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將3D模型公仔授權朋友利用,該授權範圍是否包括朋友轉授權第三人改作 成2D模型,以及若他人二次創作之2D模型與此3D模型公仔相似時,此項行 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08. 電子郵件字第1110408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8日
    一、3D模型之公仔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 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 美術著作」,您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3D模型公仔之著作權,第三人 如欲對該美術著作進行二次創作,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 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您 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二、次依本法第 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 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您將上述3D模型 公仔授權朋友利用,該授權範圍是否包括朋友轉授權第三人改作成2D 模型一節,應視您與朋友的授權約定而定;如約定不明之部分,則推 定為未授權。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他人於二次創作之2D模型如與您創作之3D模型公 仔有相似的問題,則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惟究有無 構成侵害著作權,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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