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之程序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7.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7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本法所賦予之著作人格 權與著作財產權,他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其著作,又 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除盜版光碟屬非告訴乃論之 罪外,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至於您所提及權利人甲選擇在接近追訴時效6個月前2週才提出告訴, 乃屬法律賦予其行使權利之範疇。故著作權人甲於發現行為人乙侵害 其著作,於前揭 6個月內提起告訴,則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另所詢著作權人丙如何保障權益的部分,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 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究誰有權利,對其權利之存在自 負舉證責任,因此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 事項之資料,且著作財產權可讓與及繼承,宜保留相關之契約文件, 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因此丙如為權利人,於發現其著作受到行為人乙侵害時,可依上述規 定,檢具相關事證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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