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攝課本封面上傳個人社群網站,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7.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7c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7日
    來信所詢拍攝課本封面上傳個人社群網站一事,課本之封面設計如具有「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 ),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等,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 」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 此限」(著作權法第 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所詢拍攝課本封面上傳 至個人社群網站之對象如已超過正常社交範圍,會涉及「重製」及「公開 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 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 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 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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