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幾何圖形簡單排列裝飾於蛋糕上,是否具有創作性而屬受保護之著作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9.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9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 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 9條規定不得為著 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公式、數表、表格等),始 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至於所需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目前司法實務 上,相關見解之闡述及判斷不一,本局則認為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 碼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之。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來信所詢使用幾何圖形簡單排列裝飾於蛋糕上, 是否具有創作性而屬受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 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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