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以及如何申請已故音 樂家創作之音樂授權,此二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9.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9c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9日
    一、貴舞團因參與藝術節之表演而需使用他人創作之音樂,可能涉及音樂 著作(詞、曲)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若是播放已錄有聲音之版 本,則另涉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 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 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 法利用。 二、有關您所詢如何申請已故音樂家史擷詠創作之音樂授權一事,建議您 可直接洽詢各家集管團體(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MPA)、或是音樂家生前合作 之唱片公司等管道,以協助您取得該樂曲之相關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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