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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條第1項
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下併稱僑
外學生)申請從事本法第50條規定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並
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5.19. 勞動發事字第111050739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9日
主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
第 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以下併稱僑外學生)申請從事本法第50條規定工作,應採網路傳
輸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30日生效。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為提供雇主聘僱外國人及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便捷申辦管道,基
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依本辦法第7條公告第1類及第
4類外國人之網路傳輸申請項目。
二、自111年4月30日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本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辦網」(網址: https://ezwp.wda.gov.tw)提供下列工作類別及
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資料書面原本
,應自行保存5年:
(一)工作類別:本法第 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50條規定之工
作(不包括學校教師及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之專任教師工作)。
(二)案件類別:聘僱(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提前解聘、聘
僱(工作)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申請案。
三、本部 104年9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040509732號公告、104年12月10日
勞動發事字第1040514590號公告、105年4月1日勞動發事字第1050502
533號公告及108年1月31日勞動發事字第1070519127號公告,自111年
4月30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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