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一份,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1年7月1日起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5.19. 金管銀法字第11002187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9日
    主旨: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 問與答 」一份,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1年7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10年7月8日全風規字第1101000500號函辦 理。 二、本會103年9月22日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912號函,自111年7月1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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