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3年度及104年度公教人員保險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 ,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自 111年6月1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5.20. 部退一字第11154568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主旨:民國103年度及104年度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請領者 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自11 1年6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相關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 111年5月18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33781號、行政院院授 人給字第11100010791號公告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7條規 定略以,公保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 ,由本部擬具年金給付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考量各 項法定因子後,另定調整比率。次查公保年金制度自 103年6月1日實 施後歷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其中103年度及104年度與行 政院主計總處111年發布之110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差異值 已達正5%,爰由本部循法定程序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年金 給付金額調整比率。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11年5月18日公告公保年 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如下: (一)103 年度(包含溯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年金規定,並於年金實 施後發給者)請領者之調整比率為5.45%。 (二)104年度請領者之調整比率為5.77%。 (三)以上調整比率定自111年6月1日起生效。 三、為配合旨揭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調整實施日期:自111年6月1日起調整生效。 (二)本次調整之適用對象如下: 1.103 年度(包含溯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年金規定,並於年金 實施後發給者)及 104年度取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權 利者。 2.至於依公保法第26條、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自 申請之日起發給年金給付者,以申請年度,為給付權利取得 年度。 (三)適用給付項目:依公保法令核定之養老年金(含展期)及遺屬 年金(含依公保法第28條規定自符合起支年齡條件之日起發給 之遺屬年金)。 (四)調整基準 1.適用 103年度(包含溯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年金規定,並於 年金實施後發給者)者,以 111年6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 調高5.45%發給。 2.適用104年度者,以111年6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5.77 %發給。 (五)調整實務作業: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略以,於依公保 法第31條規定調整公保年金給付時,由貴部以書面通知要保機 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 四、檢送前開111年5月18日考試院、行政院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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