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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且許可證類別為定居證之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6
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5.26. 勞動發能字第111050759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26日 核釋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且許可證類別為定居證之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至 第九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