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1.05.17. 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7日
    一、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指定下列事件為商業訴 訟事件: (一)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 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二)債務人就債權人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所為裁判、 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該程序終結前 ,對債權人提起之異議之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