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10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格式, 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6.02. 勞職授字第1110201184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2日
    主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附表10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 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依本規則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時,應 按其作業類別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每年或於變更勞工作業時,應實施 特殊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應依本規則第16條附表10規定辦理。 二、旨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雇主應依附件格式記錄,檢查紀錄 至少保存10年;相關電子檔請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 s://www.osha.gov.tw)職業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區下載。 三、本部107年10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0301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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