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 勞工請假規則」第 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 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之期間,自111年4月8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6.10. 勞動條2字第111014058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10日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於下列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 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 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一、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 所),經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 二、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核酸檢測( PCR)採檢條件,並前往接受核酸 檢測(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三、勞工身體不適前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進行核酸檢測( PCR)採檢 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依勞動部 112.03.16. 勞動條2字第1120147623號令廢止,並自112年3 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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