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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
勞工請假規則」第 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
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之期間,自111年4月8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06.10. 勞動條2字第111014058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10日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工於下列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
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
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一、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
所),經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
二、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核酸檢測( PCR)採檢條件,並前往接受核酸
檢測(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三、勞工身體不適前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進行核酸檢測( PCR)採檢
至接獲檢測結果之期間。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依勞動部 112.03.16. 勞動條2字第1120147623號令廢止,並自112年3
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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