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於111年4月1日宣告後,有關原住民身分 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之適用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05.11. 台內戶字第11101173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主旨: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於111年4月1日宣告後,有關原住 民身分法第 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之適用1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原民綜字第1110021085號函(如附 件影本)辦理。 二、查 111年4月1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略以,原住民身分法 (下稱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本法第8條準用 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暨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本法第8條準用第4條 第 2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 均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告之日起 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 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上開本法第 4條第2項及第8條準用第4條第2 項規定部分失效,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三、按戶籍法第 14條之1規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 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第 1項)前項登記,依 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2項)」有關旨揭判決自1 11年4月1日宣告後至本法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前,本法第4條、第6條 、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如何適用,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上 揭函復略以,本法上開法令尚未屆期失效前,行政機關仍有予以執行 之義務,亦為權力分立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憲法訴訟法第 54條、第64條參照)。是以,戶政機關受理旨揭原住民身分登記,請 依本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上揭函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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