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有關農業設施得比照個別興建之農舍免適用「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 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07.06. 經授水字第111202092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6日
    現行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法令規定已明定土地使用之限制,對於個別興 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坐落以外之土地,仍應作農業使用,即保有土地原有保 水及貯留滲透雨水能力。考量農業用地非屬一般建築基地,為符合農地農 用之政策目的,農業設施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如涉及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 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時,得比照個別興建之農舍免適用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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