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遭法院假扣押登記及查封登記,是否得以受理休閒農場籌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12.03. 農輔字第10902469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3日
    說明: 一、按本會 89年5月4日(89)農輔字第890122628號函略以,按「實施查 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有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力之行 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此為強制執行法第 51條第2項明定,本案 土地既經法院查封,如土地同意使用,係有礙執行力之行為,則非經 依法撤銷查封,主管機關不宜同意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次按法務部10 9年4月7日法律字第10903505090號函略以,函准司法行政部60年7月8 日台(60)函民第5575號函開:「二、按假扣押係以保全執行標的物 之價值,使債權人將來得滿足其金錢債權為目的。故建築基地被扣押 後,如准許於該基地上新建或就原有建物增建改建,致影響該基地之 價值時,依法自應予禁止,以維債權人之權益。惟債權人於假扣押效 力發生後,既以書面同意債務人或建物所有人為上開行為似無再予保 護之必要。」 二、旨案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土地遭法院假扣押登記及查封登記,除有上 揭函釋所定依法撤銷查封或假扣押土地取得債權人之書面同意外,如 同意其申請籌設,不符強制執行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及上揭函釋,爰 為保全債權人之權益及避免在土地權屬可能變動狀況下,即投入籌設 休閒農場之資源,主管機關不宜同意申請籌設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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