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蘆洲里市地重劃區之土地,於未完成市地重劃前,欲先行辦理個案 開發之要件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1.07.19.府授都綜字第11130570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蘆洲里市地重劃區之土地,於未完成市地重劃前,欲先行辦理 個案開發之要件,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 111年 6月 6日「臺北市內湖區○○段 ○○小段○○地號土地」於辦理市地重劃前申請建築執照研商會議 紀錄及依內政部73年 8月15日台內密伯營字第3375號函辦理。 二、查 111年 2月23日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內湖區蘆洲里附近工業區 細部計畫案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規定暨山坡地管制 範圍案」,共計劃設 3處市地重劃區,開發方式為公辦或自辦市地 重劃,並可視整合情形分期分區開發。有關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於 未完成市地重劃前,欲先行辦理個案開發者,為避免影響後續整體 市地重劃執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發基地臨接建築線。 (二)開發基地範圍不妨礙已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不可 位於公共設施用地。 (三)開發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市地重劃區範圍內,應另持有 一定比例之土地面積,可配合作為未來市地重劃負擔。檢核 公式:( A-B)≧( A× 45%);A=持有土地總面積;B=開 發基地土地面積。 (四)開發後建築規劃不可逾原第二種工業區開發強度(建蔽率55 % 、容積率200%)。 (五)開發基地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應簽署切結書並經公證,切結 書應載明內容如下: 1.確認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知悉未來建築可能造成之損害,並 承諾基地建築未來倘影響市地重劃分配或施工,將無條件 配合拆除地上物並依市地重劃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影響本 區整體市地重劃推動,不得異議。 2.倘重劃後有基地面積不一致之情事,仍應依規定辦理建築 執照變更程序,不得異議。 三、倘開發基地符合上述說明二條件,申請人得函送相關佐證資料(如 公證切結書正本、建築線核准函、地籍謄本及檢討說明資料等), 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查核後,續依建築法及相關規定申請都市設計審 議、建築執照等開發程序。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內湖區○○大道○○段○○號○○樓)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 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抄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