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會函詢辦理中○岳君「107年度至109年度」外國人特定專業人才認 定是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適用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08.01. 法律字第111035069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1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辦理中○岳君(下稱中○君)「107年度至109年度」 外國人特定專業人才認定是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適用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5月10日發力字第1111100509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中標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 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 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 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上開規定即係從新從優原則,其適用要件為:一、須為人民聲請 許可案件。二、非其性質屬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者。三、新法未廢除 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再者,須以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及聲請後至處理 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實體法規有變更(發生新法規與舊法規之比較 問題)為前提(本部109年1月7日法律字第10903500110號函參照)。 三、本件依來函說明四所述「中○君係於110年3月26日依當時之外國專業 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本法)第 9條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 請107年度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優惠,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依本法 規定,中○君於該年度是否屬特定專業人才涉及該租稅優惠之准駁, ……」等節,本件當事人經勞動部於110年3月19日核發中○君110年4 月 1日至113年3月31日聘僱期間核發「經濟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 才聘僱許可,而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外國特定專業 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110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前後規定均定有「經 濟領域」,則來函所詢中標法第18條規定所指「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 更」究何所指?此與何規定之變更有關?又本案何以舊法時期認定屬 「經濟領域」,新法時則否?是否係前後事實認定不同?另經濟部前 以110年3月3日經授審字第11020711760號函知勞動部「經濟領域」係 申請人從事之行業為該部業管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管理顧問業及綠色能源等產業或領域,惟查中○君任職於郵船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何以勞動部仍以111年3月19日函核發中○君「經濟領 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又本案稅捐機關依外國特定專業人 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認定專業人才之時點究係申請時或直至決定時均需 具有此資格?上述疑義事項,宜請貴會或洽相關機關釐清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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