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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
月二十六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1.08.26. 院臺法字第11100258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26日
主旨: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α– 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
、α–PiHP)」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Fluorodeschloro–N–ethyl–Ke
tamine)〔包含其異構物2–Fluorodeschloro–N–ethyl–Ketamine
、3–Fluoro、4–Fluoro〕」為第三級毒品。
三、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丙基胺丁酮(N–Propylbutylone,bk–
PBDB)」為第三級毒品。
四、增列「溴苯基丙酮(Bromophenylacetone)〔包含其異構物2–Bromo
、3–Bromo、4–Bromo〕」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五、增列「碘苯基丙酮(Iodophenylacetone)〔包含其異構物2–Iodo、
3–Iodo、4–Iodo〕」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六、增列「4–苯胺哌啶–1–羧酸三級丁基酯(tert–Butyl4–(phenyl
amino) piperidine–1–carboxylat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七、增列「去吩坦尼(Norfentanyl)」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八、增列「2–溴–3,4–亞甲基雙氧苯丙酮(2–Bromo–3,4–(methyle
nedioxy)propiophen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九、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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