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09.08. 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8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請查 照並轉知。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8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第 2項)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 之。」第 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 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 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 職停薪,其期間為 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 最長為 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四、自行 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 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 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公餘進修 ,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第 2項)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 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第 3項)本法所 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二、次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 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 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二、……與收養兒童先行 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三、照顧 3足 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 限。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 須侍奉。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 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 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 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八、其他經考試 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三、又按銓敘部 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二 、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 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5條 第 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 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 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四、依上開銓敘部函釋,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 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 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前揭訓練進修法所 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 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 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 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五、本會97年5月2日公訓字第0970004950號書函、102年1月3日公訓字第1 010035692號書函及109年12月28日公訓字第1090012898號函,均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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