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8.15. 智著字第111600110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民國111年8月9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 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 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以來信所述學生就社會科學理 論所提出之議題本身,若僅是該學科之上位思想或概念,即不受著作 權之保護,亦不能禁止他人以相同概念,另為獨立內容之表達;反之 ,若就該議題已有具體的表達內容(如:就該議題撰寫評論或論文等 ),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 基本的創意程度),則該等具體表達之內容,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 三、所詢問題二:依本法第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 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僅限於試題,並不包括 解答。所詢公職補習班裡的考試試題,如非前述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 考試試題,則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四、所詢問題三:按著作權法第 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 「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為目的,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的文書(請 參考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所詢公文附件之表格、圖案 究屬於公文或非公文之著作,依本局 89年4月13日智著字第89002617 號函意旨,仍須就個案事實認定是否符合前述要件,尚難一概而論。 又該表格、圖案如屬於同法第 9條第1項第3款所定「通用之符號、名 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則縱認非屬公文,仍屬不得 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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