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鼓勵措施(「鼓勵投信躍進計畫」)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9.23. 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76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23日
    一、為提升我國資產管理人才與技術,擴大資產管理規模並朝向國際化發 展,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鼓勵措施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符合第二款「基本必 要條件」者,若再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投研能力」、「國 際布局」及「人才培育」等三面向,經向本會申請並認可後, 得適用第七款所列優惠措施。 (二)基本必要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指標: 1.自申請日前三年無重大違規情事。但因合併、受讓或股權移 轉等情形致經營權重大變動,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2.最近一年度營業利益為正數,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3.自申請日前三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無重大缺失。但 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面向一投研能力,包括「自行投資能力」及「資產管理規模及 其成長情形」皆須合格: 1.自行投資能力,下列四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二個: (1)最近一年公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投信基金) 複委任或委託海外顧問之檔數或規模不超過跨國投資公私 募投信基金總檔數或總規模之二分之一;首年達成後,每 年複委任或委託海外顧問之實際比率應較前一年度減少百 分之十以上,迄達十分之一後以不超過十分之一為標準。 前述跨國投資公私募投信基金不包括單一連結式基金、主 要投資同集團子基金之組合型基金、投資單一基金達百分 之七十以上之私募基金。 (2)所經理之各類型投信基金至少有三種類型最近三年平均報 酬率高於整體投信事業各類型投信基金之平均報酬率。 (3)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 他投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至少達二十五人或達總員工人 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投研團隊人數及平均資產管理規模( 不含貨幣市場基金)皆為成長、或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 (含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資研究人員)之年 平均至少達七十五人,且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 含貨幣市場基金)為我國投信業者排名前四分之一。 (4)對於投信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投資管理、風險控 管、選股操作及投資組合之建置等訂定嚴謹流程,具有顯 著成效。 2.資產管理規模及其成長情形,下列二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一個 : (1)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為我國 投信業者排名前三分之一、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 (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為我國投信業者 排名前三分之一。 (2)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 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 並達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 (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為正,並達整體市場 規模成長率。 (四)面向二國際布局,下列五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一個: 1.有於海外參股投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或成立海外子公司並實 際拓展國際業務,且最近三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重大處分; 或經所屬集團之海外據點協助,拓展國際業務具實質成效。 2.最近一年赴境外(不含OBU及OSU)進行銷售或私募投信基金 活動,具實際成果且逐年成長。 3.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全權委託操作、或提供具運用決定權 之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或 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 問資產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且逐年成長。 4.國外資金投資投信事業於境內發行之投信基金,最近一年平 均投資至少達新臺幣四十億元。 5.接受專業顧問公司評鑑,或取得國際性認證。 (五)面向三人才培育,下列三個指標須至少符合一個: 1.最近一年辦理資產管理人才培訓計畫,或與我國校園合作, 提供金融教育培訓、實習或儲備人才培訓,績效卓著。 2.培育內部人才進行與業務相關之進修、考試、參與國際性論 壇或座談會等培訓活動、為提升投研能力進行國內外公司實 地拜訪活動,且成效卓著。 3.國內外集團母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移撥投資研究、產品設計、 風險控管或投資交易等核心資產管理技術人力等資源至投信 事業,以協助發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顯著成效。 (六)其他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 ,具體績效貢獻事項經本會認可後,可視為達成前開三面向之 其中一個指標。如: 1.發行適合退休理財規劃之基金商品、投資國內並以環保(綠 色)、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為主題之基金或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等。 2.投信事業簽署並落實執行盡職治理守則表現良好、或於投資 流程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機制納入 ESG考量及積極採取議 合等盡職治理行動,以促使被投資企業永續發展。 (七)優惠措施: 1.符合「基本必要條件」及三面向之基本優惠措施: (1)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向 本會申請核准募集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及第 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之投信基金。 (2)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 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 ETF連結基金,所投資投信事業已經 理之ETF,不以國內成分證券ETF為限。 2.符合「基本必要條件」及三面向,除前目基本優惠措施外, 並可選擇下列一項優惠措施;若另再達成其他對提升我國資 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最多可選擇二 項優惠措施: (1)放寬投信事業每次送審之投信基金檔數上限。 (2)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縮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 個營業日。 (3)簡化特殊類型基金之申請程序。如因產品設計涉及法規修 正者,得經向本會申請核准後,遞延使用本優惠措施。 (4)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下之其他優惠或便利措施。 (八)投信事業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條件者,得於每年六月底前 檢證向本會申請認可,同時一併提出欲適用之前款所列優惠措 施。認可有效期間為一年。 二、符合一定條件之投信事業,如符合前點第二款「基本必要條件」者, 若再符合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投研能力」、「國際布局」及「人 才培育」等三面向之二面向(亦適用前點第六款),經向本會申請並 認可後,得適用前點第七款第一目基本優惠措施。前述「符合一定條 件之投信事業」為最近一年度平均資產管理規模整體排名後四分之三 之投信事業,且除前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指標外,符合下列指標亦可視 為達成相關指標: (一)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 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至少達十五人或達總員工人數之百分之 二十,且投研團隊人數及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 金)皆為成長,視為達成前點第三款第一目(3)。 (二)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至少達新臺 幣一百五十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模成長率達整體市場規模 成長率、或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至少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最近一年資產規 模成長率達整體市場規模成長率,視為達成前點第三款第二目 (2)。 (三)國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全權委託操作、或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 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二十五億元;或國 外資金委由投信事業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最近一年平均顧問資 產至少達新臺幣九十億元且逐年成長,視為達成前點第四款第 三目。 (四)國外資金投資投信事業於境內發行之投信基金,最近一年平均 投資至少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視為達成前點第四款第四目。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十一日金管證投字 第一一00三三三九六0號令,自即日廢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