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不動產授信風險之控管,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對於中央銀行、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列之缺失態樣確實檢討改善,及增訂徵授信作業檢核 機制,並自112年起每年辦理1次專案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9.14. 農授金字第111501207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14日
    主旨:為加強不動產授信風險之控管,請貴會對於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提列之缺失態樣確實檢討改善,及增訂徵授信作業檢核機 制,並自112年起每年辦理1次專案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中央銀行業務局111年7月8日台央業字第111 00256542號函副本,及111年7月26日金融監理聯繫小組第65次會議紀 錄辦理。 二、查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年上半年對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不動產授信檢查之缺失態樣,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農業金庫)111年7月11日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113351422號函,請貴 會確實遵循相關規範在案。 三、另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期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授信檢查,發現 投資客利用銀行融資炒房,該會已促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綜整其行為模式與態樣,並研訂「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 申貸機制」,農業金庫111年8月23日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113351646 號函知貴會確實依防範機制注意辦理。 四、為落實信用部對不動產授信控管,請貴會除依前開缺失態樣確實檢討 改善,及配合防範投資客炒房外,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中央銀行管制之不動產授信,應增訂徵授信作業檢核表, 檢視有無違反規定,並確實評估授信案件妥適性,其重點如下 : 1.購地貸款: (1)貸款成數是否符合規定、未動工興建是否保留 1成動工款 。 (2)是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3)所購土地尚未動工興建,展期時貸款餘額超逾規定成數之 差額,是否約定於調整期(最長1年)內全數收回。 (4)是否徵提興建計畫、銷售計畫及償還計畫,並確實評估放 款屆期本金收回之可行性。 (5)興建計畫是否詳列具體興建期程。 (6)借戶是否切結於一定期間(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動工興 建,及一定期間屆滿尚未動工,逐步收回本金,並採階梯 式逐年加碼計息之方式。 (7)借款期間是否逾自訂購地貸款年限(含原貸期間)之上限 。 (8)是否藉由借新還舊、代償他行、更換借款人等方式,規避 貸款年限上限及最遲動工興建期限之規定。 2.購屋貸款: (1)貸款成數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核予寬限期或其他寬鬆授信 條件。 (2)是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3.餘屋貸款: (1)貸款成數是否符合規定。 (2)是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3)是否徵提銷售計畫及償還計畫,並確實評估放款屆期本金 收回之可行性。 (4)是否藉由展期或核予其他寬鬆授信條件方式,規避本金償 還。 (二)此外,為控管投資客授信風險,辦理購屋貸款除依前開檢核事 項外,另應將下列事項列入檢核項目(含非屬中央銀行管制之 購屋貸款),並嚴禁信用部授信業務人員參與或涉入建商、代 銷或仲介業者炒房所舉辦之炒房相關活動,及避免受理該等來 源案件: 1.是否查證借戶購屋係供投資或自住,並依其用途分別訂定差 別核貸條件。 2.借戶之工作及財力與其購屋標的是否相當,有無查證其真實 性,年度收入與報稅所得相差甚鉅者,是否徵提其他佐證資 料,及分析與所得之關聯。 3.整批建案房貸案件,借戶所提供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內容,與 同建案之買賣契約是否有顯著異常。 4.借戶是否於短期內頻繁買賣房屋,或所購買之房屋於短期間 頻繁交易,買賣價格有無明顯偏離市場行情。 5.辦理非屬中央銀行管制之購屋貸款,是否有寬限期屆滿再申 請變更授信條件,或以代償他行、更換借款人之方式,藉以 延長寬限期規避償還本金。 五、自 112年起,貴會除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查核外,每年另應辦理1次不動產授信業務 之專案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六、副本抄送農業金庫,請增修徵授信檢核表與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相關 作業範本,以供信用部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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