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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同時選定監護人後,嗣因關係人抗告改選定
第三人為監護人之相關監護生效日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10.12. 法律決字第11103512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主旨:所詢有關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同時選定監護人後,嗣因關係人抗告
改選定第三人為監護人之相關監護生效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9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539號函。
二、有關法院所為監護宣告裁定之生效時點,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
第169條第1項規定已有明文,而因監護宣告之裁定發生效力後,對於
該裁定仍得依法提起抗告,為使其效力之時間上界線明確,並維護交
易安全,爰家事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
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又關於撤
銷監護宣告之裁定,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及維護法之安定性
,宜於該撤銷之裁定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
生效力(家事法第17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件所詢旨揭事項,
關於新選任監護人之裁定,其生效日究係法院為裁定日或裁定確定日
,因涉及法院就具體個案所為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事項,如有疑
義,建請洽詢該管地方法院。又如另有涉及家事法上開規定之適用疑
義,建請洽詢該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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