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有關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同時選定監護人後,嗣因關係人抗告改選定 第三人為監護人之相關監護生效日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1.10.12. 法律決字第11103512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主旨:所詢有關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同時選定監護人後,嗣因關係人抗告 改選定第三人為監護人之相關監護生效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9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539號函。 二、有關法院所為監護宣告裁定之生效時點,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 第169條第1項規定已有明文,而因監護宣告之裁定發生效力後,對於 該裁定仍得依法提起抗告,為使其效力之時間上界線明確,並維護交 易安全,爰家事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 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又關於撤 銷監護宣告之裁定,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益,及維護法之安定性 ,宜於該撤銷之裁定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 生效力(家事法第17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件所詢旨揭事項, 關於新選任監護人之裁定,其生效日究係法院為裁定日或裁定確定日 ,因涉及法院就具體個案所為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事項,如有疑 義,建請洽詢該管地方法院。又如另有涉及家事法上開規定之適用疑 義,建請洽詢該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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