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 、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自111年12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1.11.08. 經授智字第1112003099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8日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一章、第三章至第 八章、第十四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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