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設備所產生之數據進行串接及蒐集,並轉換為可讀資訊,此項行為之相 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26. 電子郵件字第11110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 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 本法第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 、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說明。 二、依上述規定,單純的數據資料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故所詢對 設備所產生之數據進行串接及蒐集,並轉換為可讀資訊的行為,並無 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設備產生之數據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數據 之利用有無涉及貴公司與貨櫃製造商之契約約定?建議貴公司仍宜事 先釐清,以避免發生是否違約之爭議,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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