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 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11.17. 勞職授字第1110205986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主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 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8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 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名稱時,應依本公告事項二技術指引及事項三網站所公布之申請工具 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安全資料表資訊保留揭示技術指引」如附件。 三、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之資訊網站:https://ghs.osha.gov.tw/。 四、本部105年8月30日勞職授字第1050202367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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