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受刑人涉犯性侵害之少年刑事前案紀錄依法塗銷後,是否仍應接受刑 法第91條之1所定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發文字號: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11.11.11. 廳少家一字第111001980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主旨:所詢受刑人涉犯性侵害之少年刑事前案紀錄依法塗銷後,是否仍應 接受刑法第 91條之1所定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1年7月1日法矯署醫字第11106002730號函。 二、受刑人因犯刑法第 91條第1項所列性侵害犯罪而經判決確定入監執行 徒刑,依同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 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出獄;同法 第 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 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 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 止治療之必要。 三、依上開規定,受刑人因性侵害犯罪案件入監執行期間,應接受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育,並定期實施鑑定、評估其有無顯著之再犯危險性,以 為決定其得否陳報假釋或有無接受強制治療之必要。又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 83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3年後,視為未曾受該 宣告。故本案楊員於少年時期所犯盜匪、強制性交等罪,既經執行完 畢逾 3年,已視為未曾受該刑之宣告。至楊員應否依刑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 育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接受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鑑定評估或強制治療等),宜由貴署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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