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賃契約滿 1年須重新審查(次)承租人承租資格疑 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12.14. 營署土字第11100985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一、復貴處111年12月6日桃住服字第1110030454號函。 二、依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下稱執行要點),與旨 揭疑義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第 24點規定略以,包租案包租契約租期為3年,轉租契約租 期至少 1年,到期得再續約,轉租契約租期最長至包租契約截 止日止。代租案租賃契約租期為 1年,到期得再續約,每次續 約租期為 1年。但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剩餘委託 管理期間不滿 1年者,續約租期得至管理契約書之委託管理期 間截止日止。 (二)第31點第2項規定略以,包租案轉租契約之租期超過1年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轉租契約之起租日起,每屆滿 1年 時,應重新審查次承租人之承租資格。 (三)第33之1點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租金補助期間,依第31點第2 項規定重新審查次承租人之承租資格,不符第1類或第2類弱勢 戶租金補助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停止租金補助,並依契約日數比例,追繳其溢領之租金 補助。 三、依據第二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 他服務注意事項第 8點「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案件,租屋服務事業與 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為3年,再與入住者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至少1年, 最長至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之租賃契約截止日止。租屋媒合案件住 宅所有權人與入住者簽訂之租賃契約租期至少 1年,……。租賃契約 案件辦理續約者,租屋服務事業應重新協助入住者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資格審查作業,如不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承 租或領取租金補助資格者,不得繼續承租或領取補助。」合先?明。 四、有關貴處函詢「下列情形是否應比照上述執行要點規定重新審查」 1 節,說明如下: (一)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租期超過 1年之代租案承租人 ,得比照第31點第2項及第33之1點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惟該 代租案租期已違反第24點規定期限,請於續約時修正。 (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二期計畫之包租案次承租人或代租案承租 人,且其租期超過1年者,請依說明三辦理。 (三)包租案次承租人或代租案承租人,因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 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下稱三百億元作業規定)申請 資格,並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及社會住宅包租代 管整合作業規定」改領取該租金補貼,爰該整合案無須依上述 執行要點規定重新審查,應由主辦機關依現行三百億元作業規 定審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