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山坡地緊急搶通或搶災之土方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11.12.30. 農授水保字第11118661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主旨:有關山坡地緊急搶通或搶災之土方處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1年12月20日農授水保字第1111866099號函送111年度「研 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3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案由二決定辦理 。 二、本會95年2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2673號函(影本如附)說明二及 說明三規定,必要之緊急搶通或搶災,非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稱之 「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惟應妥善處理崩落之土方,並嚴格 禁止將土方直接推落下邊坡。另於緊急搶通或搶災後,其災後復建工 程,倘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稱之「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 ,則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倘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條 所稱之「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則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 水土保持計畫。 三、前開必要之緊急搶通或搶災,涉及土方處理如下:(一)臨時暫置: 如需於災害臨近地點暫置崩落土方,係非屬有目的之開發行為,即非 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稱之「堆積土石」,惟仍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 範做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應於搶通或搶災結束後儘速將 暫置土方移除。(二)永久堆置: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 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主管機關審核,以求程序及 實體完備。 四、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災害地點之巡查,必要時可運用科技 設備協助蒐證,如有擅自將崩落之土方直接推落下邊坡、搶通或搶災 之暫置土方未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搶通或搶災結束後仍有永 久堆置土方等情事,應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查處。 五、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衛星影像變異點查證時,如現場屬道 路上、下邊坡崩落災害,請加強該災害地點附近之巡查工作,依法查 處及限期改正,以免發生二次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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