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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12年 3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117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系統型及
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中央系統型冷暖氣
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廢止及修正本部80年5月14日台財稅第8012464
00號函等6則解釋函令,自112年3月26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3.24. 台財稅字第112045111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24日
配合 112年3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117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系統型及
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中央系統型冷暖氣
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一、廢止本部85年10月 3日台財稅第850542430號函、86年3月19日台財稅
第861889130號函及105年3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400740510號令。
二、修正本部80年5月14日台財稅第801246400號函、80年12月17日台財稅
第801266134號函及 107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704635810號令如附
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三、本令自112年3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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